關於原產於新加坡、泰國和日本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傾銷調查最終裁定的公告
商務部公告2015年第60號 關於原產於新加坡、泰國和日本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傾銷調查最終裁定的公告
北京新浪網 (2015-12-01 09:13)
【發佈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佈文號】2015年第60號
【發佈日期】2015-12-0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4年8月8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佈2014年第53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新加坡、泰國和日本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及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2015年7月24日,調查機關發佈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於新加坡、泰國和日本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存在傾銷,中國甲基丙烯酸甲酯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進一步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經過調查,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於新加坡、泰國和日本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存在傾銷,中國甲基丙烯酸甲酯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徵收反傾銷稅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徵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對原產於新加坡、泰國和日本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徵收反傾銷稅。
本案徵收反傾銷稅的具體描述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甲基丙烯酸甲酯,英文名稱:Methyl Methacrylate(MMA)。
分子式:C5H8O2
物理化學特徵:甲基丙烯酸甲酯為無色液體,易揮發,易燃。熔點為-48℃,沸點100-101℃,24℃(4.3kPa),相對密度0.9440(20/4℃),折射率1.4142,閃點(開杯)10℃,蒸氣壓(25.5℃)5.33kPa。溶於乙醇、乙醚、丙酮等多種有機溶劑,微溶於乙二醇和水。在光、熱、電離輻射和催化劑存在下易聚合。
主要用途:甲基丙烯酸甲酯是一種重要的有機化工原料,主要用於合成有機玻璃(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也可用於合成其他樹脂、塑料、塗料、粘合劑、改性劑、乳膠增塑劑、紡織上漿劑、防水劑、潤滑劑、木材和軟木的浸潤劑、電機線圈的浸透劑、離子交換樹脂、皮革處理劑、紙張上光劑、印染助劑、人造大理石和絕緣灌注材料等。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161400。該稅則號項下甲基丙烯酸甲酯以外的其他產品不在本次調查產品範圍之內。
對各公司徵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新加坡公司:
1.璐彩特國際(新加坡)有限公司6.7%
(Lucite International Singapore Pte. Ltd.)
2.Sumitomo Chemical Singapore Pte Ltd14.5%
3.其他新加坡公司(All Others)14.5%
泰國公司:
1.泰國MMA單體製造銷售公司15.2%
(THAI MMA CO., LTD.)
2.PTT旭化成化學有限公司11.1%
(PTT Asahi 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3.其他泰國公司(All Others)18.4%
日本公司:
1.三菱麗陽株式會社14.6%
(Mitsubishi Rayon Co., Ltd.)
2.旭化成化學株式會社12.3%
(ASAHI KASEI CHEMICALS CORPORATION)
3.日本住友化學株式會社13.4%
(Sumitomo Chemical Company,Limited)
4.可樂麗株式會社34.6%
(KURARAY CO., LTD.)
5.三菱瓦斯化學株式會社34.6%
(Mitsubishi Gas Chemical Co., Inc.)
6.三井化學株式會社34.6%
(Mitsui Chemicals, Inc.)
7.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34.6%
三、徵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5年12月1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新加坡、泰國和日本的甲基丙烯酸甲酯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徵收
對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徵收反傾銷稅的具體描述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並轉為反傾銷稅,並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徵收。
對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之日前進口的原產於新加坡、泰國和日本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不再追溯徵收反傾銷稅。
五、徵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於新加坡、泰國和日本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徵收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複審
對於新加坡、泰國和日本的未在調查期內向中國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複審。
七、期中複審
在徵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係方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中複審。
八、行政覆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徵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對原產於新加坡、泰國和日本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pdf
商務部
2015年12月1日
詳全文 商務部公告2015年第60號 關於原產於新加坡、泰國和日本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傾銷調查最終裁定的公告-財經新聞-新浪新聞中心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51201/15648161.html
參考資料來源:北京新浪網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51201/15648161.html